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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经营者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本文:肖波.论银行经营者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4):56-59.
作者姓名:肖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    要:银行经营在其营业场所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第三人直接侵害的情况下,银行经营违反该义务发生客户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关 键 词: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补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文章编号:1008-2972(2005)04-0056-04
修稿时间: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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