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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离职时享有职业病检查权
作者姓名:
何智伟
无
作者单位:
[1]不详 [2]《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辑部
摘 要:
编辑同志:我职专毕业后到某蓄电池厂从事装配工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2年后,我感觉从事的职业污染较大,对身体有害,于是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我到新单位工作刚十几日便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我怀疑自己在蓄电池厂患上了职业病,于是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蓄电池厂认为当初是我主动
关 键 词:
职业病危害
蓄电池厂
劳动关系
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装配工
呼吸困难
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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