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
引用本文:程明英,宋晓蓉.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J].甘肃金融,2013(11):72-72.
作者姓名:程明英  宋晓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摘    要:酝酿10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一立法规定看似普通,实际上其简单表述的背后却蕴藏着深厚的法理内涵。

关 键 词:法理分析  保存期限  不良信息  删除  个人  管理条例  征信机构  不良行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