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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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明英,宋晓蓉.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J].甘肃金融,2013(11):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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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明英 宋晓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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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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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酝酿10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一立法规定看似普通,实际上其简单表述的背后却蕴藏着深厚的法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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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理分析 保存期限 不良信息 删除 个人 管理条例 征信机构 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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