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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与“出口限制安排”
引用本文:吴伟兴,盖蕾.中欧、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与“出口限制安排”[J].江苏商论,2007(4):79-81.
作者姓名:吴伟兴  盖蕾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广东广州510632(吴伟兴),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广州510521(盖蕾)
摘    要:“出口限制安排”属于被《GATT》和《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灰色区域”。2005年6月19日中国制订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并于2005年9月22日制订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取代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这两个《办法》是中美、中欧2005年纺织品贸易摩擦谈判的产物,其中主要规定了怎样对这两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纺织品出口限制。此种“出口限制安排”是对《保障措施协议》基本条款的背离,但其是否属于《协议》第11条第1款(c)项所允许的例外情形,则要视双方协议的达成是否符合《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所确定的程序规则,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 键 词:纺织品贸易  出口限制安排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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