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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关 键 词:
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种
江苏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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