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司法程序机制建设路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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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观来,陈叶茂.我国转型期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司法程序机制建设路径分析[J].经济论坛,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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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观来 陈叶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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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 2.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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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国家通行的“协商”和“企业内部调解”两种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很难在我国推广.原因是我国整体上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谈判力差距太大,这两种模式难以公平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在转型期,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应以“干预者”的角色直接介入严格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利,中央政府应严防落后地区政府走“以廉价劳动力招商引资”的老路,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努力缩小劳资之间的谈判力差距,使“协商”和“企业内部调解”逐渐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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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型期 劳动争议 处理机制 非司法程序 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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