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1]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SHANGHAI LEVER CO.,LTD),是一家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LUX"(力士)香皂、香波等产品。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是一家在广州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1982年8月30日,中国国家工商局核准英国尤尼利弗有限公司(UNILEVER LIMITED)注册"LUX"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61679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为第70类,包括香皂、肥皂、清洁和擦亮用品。同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英国尤尼利弗公司(UNILEVER PLC)。1992年8月30日,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限至2002年8月29日。1995年9月28日,该商标经中国国家工商局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UNILEVER 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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