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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摘    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关 键 词:保健食品  何首乌  肝功能  药品监管  标签标识  家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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