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存在广泛性及特殊性,其所得税处理备受关注。有限合伙基金层面的税政适用,须遵循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一般规则;而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穿透问题,对其不同的认定方法会影响纳税人的最终税负。文章从所得性质、投资人属性及有限合伙基金营业场所三个角度,论述了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穿透的见解。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构成事实上的穿透,股权转让性质的所得及投资人属性不构成穿透,境外投资主体在境内的营业场所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穿透;同时分析了目前穿透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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