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项《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还对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量化,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法律责任,说明外部法制环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ICP)的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引起电信业务经营者、ISP及ICP的高度重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尊重他人著作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国际规则不够了解,运用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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