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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商誉会计信息披露
引用本文:吴潇航.浅析我国企业商誉会计信息披露[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7-7.
作者姓名:吴潇航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摘    要:(一)新准则中关于自创商誉的规定。2006年新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在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是新准则中唯一提及“自创商誉”的条款。对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更无所谓计量和披露的处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8之规定“自创商誉、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不应确认为资产”基本一致。

关 键 词:企业商誉  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商誉  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  刊名  品牌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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