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商誉会计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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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潇航.浅析我国企业商誉会计信息披露[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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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潇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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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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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准则中关于自创商誉的规定。2006年新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在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是新准则中唯一提及“自创商誉”的条款。对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更无所谓计量和披露的处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8之规定“自创商誉、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不应确认为资产”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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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商誉 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商誉 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 刊名 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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