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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可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吗?
引用本文:陈会平.保险代位权可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吗?[J].上海保险,2004(9):20-22.
作者姓名:陈会平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关 键 词:保险代位权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保险法  中国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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