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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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罡.银行应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J].新金融,1995(2):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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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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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银行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的必要性 企业破产与银行密切相关,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积极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首先是企业破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自1988年《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1385件。1994年为了配合开展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国务院选择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并且决定提高企业破产试点呆帐准备金,由原来的2%提高到6%。可以预计实施《破产法》的条件“更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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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破产 破产财产 《破产法》 破产企业 债权人 呆帐准备金 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费用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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