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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
引用本文:陈罡.银行应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J].新金融,1995(2):30-31.
作者姓名:陈罡
摘    要:—银行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的必要性 企业破产与银行密切相关,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积极参与实施企业破产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首先是企业破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自1988年《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1385件。1994年为了配合开展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国务院选择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并且决定提高企业破产试点呆帐准备金,由原来的2%提高到6%。可以预计实施《破产法》的条件“更为成熟”。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破产财产  《破产法》  破产企业  债权人  呆帐准备金  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费用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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