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主体与中国商事主体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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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晓琳.“新经济”主体与中国商事主体改革[J].现代经济探讨,2001(6):36-3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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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晓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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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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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美国式的低通胀、低利率、低失业率的高增长模式被解释为“新经济现象”,技术性特征是新经济的核心理由,但在现代国家制度化框架以及制度化能力极其强大的情况下,新技术乃至新经济要得以普及化,制度化是极其关键的一环,这一点,自康芒斯以来的制度经济学,尤其是诺思的制度经济学已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这也为大量的社会实践所证实,本文重点从新经济的主体角度,结合中国目前正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商事主体制度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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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经济”主体 中国 商事主体制度 改革 公司 |
The Main Body of "New Economy" and the Reform of the Main Body of Chinese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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