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贷公用”贷款该由谁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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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炳辉.村干部“私贷公用”贷款该由谁偿还[J].乡镇论坛,2011(34):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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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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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贷公用”一直是个困扰金融机构、借款人的问题。村民刘某就因5年前的一笔“私贷公用”借款而至今头疼不已。
2005年,刘某所在的刘各庄村民委员会因上交款项,急需资金5000元。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由村干部刘某出面向某银行借款5000元,将来由村集体偿还。作出此决定后,刘某遂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事宜。2008年前,该款的利息一直由村委会偿还,但本金分文未予偿还。2008年起,刘某不再担任村干部职务,村委会因周转困难也就未再向银行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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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干部 偿还 贷款 村民委员会 2008年 银行借款 村委会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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