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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贷公用”贷款该由谁偿还
引用本文:朱炳辉.村干部“私贷公用”贷款该由谁偿还[J].乡镇论坛,2011(34):38-38.
作者姓名:朱炳辉
摘    要:“私贷公用”一直是个困扰金融机构、借款人的问题。村民刘某就因5年前的一笔“私贷公用”借款而至今头疼不已。 2005年,刘某所在的刘各庄村民委员会因上交款项,急需资金5000元。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由村干部刘某出面向某银行借款5000元,将来由村集体偿还。作出此决定后,刘某遂到某银行办理了贷款事宜。2008年前,该款的利息一直由村委会偿还,但本金分文未予偿还。2008年起,刘某不再担任村干部职务,村委会因周转困难也就未再向银行偿还利息。

关 键 词:村干部  偿还  贷款  村民委员会  2008年  银行借款  村委会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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