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制度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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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直.论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制度的选择[J].中国农村观察,1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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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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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副研究员、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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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有其客观必然性;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兼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职能;应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一元化的管理体制;由合作经济到村民自治,再到村民自治组织指导下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中国今天发展合作经济的现宴选择;不要再提倡建立兼有社会,经济职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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