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不是评价政府采购效率的唯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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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峰,刘亚昌.时效不是评价政府采购效率的唯一标准[J].中国政府采购,2009(7):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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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峰 刘亚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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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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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我国政府于2003年1月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入了法制化轨道,采购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被法定化。睢宁县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于2006年9月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业务操作分部门开展。同过去由单位分散采购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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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 标准 评价 时效 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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