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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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承斌.论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J].铜陵学院学报,200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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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承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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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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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该罪自成立以来,备受争议,尤其是其法定刑被普遍认为过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加大了惩治反腐败的力度,但仅是权宜之计,为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加紧出台和完善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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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定刑 提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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