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刚0」131号)文件,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现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因申请人或配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申请重新进行审核的,需重新填写审核表;并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任职(免)文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后,准予变更。原审核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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