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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规范外经企业经营行为 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摘    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共同签署2001年第七号部长令,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和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又一重大举措。《办法》共分总则、备用金交纳、备用金的动用、备用金的管理、罚则和附则六个部分。《办法》明确规定备用金是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用于解决外派劳务人员遭遇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经外经贸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备用金的本、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备用金的交纳标准按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两档: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企业交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的企业交纳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西部地区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交纳标准。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适当返还备用金。对违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达1600多家,业务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外派劳务由开始时的建筑工程劳务逐渐向多领域扩展。截至今年10月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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