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WCO对《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全面审议工作是国际海关制度领域二十年一遇之事,我国有必要充分认识公约及其全面审议的重要性,以谋长远。《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实际上是一个公约群,其中主约是整个公约存在与运行的基础,也决定了公约修改的难易程度。正确认识公约主约及《修正京都公约的议定书》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公约管委会职能范围及其与WCO的关系,是我国把握公约全面审议的合法性及其进程的关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主约规定了公约修正采用“分类提案、分类修正、分类表决、分类接受”的机制。对比1973年《京都公约》和1999年《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发展更替过程,可发现《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新条约,而非原1973年《京都公约》的延续。因此,当前在现行公约框架下,虽然全面审议工作完全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不大,公约修正案难以完全生效。但谈判各方可以在现行公约框架下修正公约,以另一新公约替代1999年《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或者将工作报告文本的内容转化为WCO软法性工具或文件。但无论如何,全面审议工作的成果,即使是局部成果,仍然将影响此后20年全球海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与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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