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并称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根据《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贸易的定义,它可以概括为“过境支付类”、“境外消费类”、“商业存在类”和“自然人流动类”等四种提供服务的类型,其内容涉及金融、通讯、信息、医疗、商业、教育、建筑、旅游、运输以及中介等150多个行业,我国与乌拉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已初步承诺允许部分服务领域逐步对外开放。1999年以来,在服务贸易开放中最为敏感的金融、保险行业,我国政府又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随着“入世”日期的日渐临近。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思考WTO法律体系规则对我国服务产业法律建设的影响,并积极制定相应的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