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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目标模式:“强制”加“专营”
引用本文:王卫国,雷佑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目标模式:“强制”加“专营”[J].经济师,2007(12):64-65.
作者姓名:王卫国  雷佑新
作者单位:1.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2.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    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补偿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公众场所业主并不愿意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就此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该保险在我国发展极其缓慢。为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维护公众利益,应该对其采取"强制"加"专营"的新模式。只有强制化推行,才能促使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有专营保险公司,才能恰当地设计保险条款,同时维护各方的利益。

关 键 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强制化  专营化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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