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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
引用本文:孙富山,王远利.“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4(2):43-44.
作者姓名:孙富山  王远利
作者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工程学院
摘    要: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增值税,相应的营业税金属于价内税,计入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单位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改征增值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价税分开的会计要求,入账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本文拟对"营改增"后融

关 键 词:应交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  未确认融资费用  业务处理  营业税金  公允价值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单位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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