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A公司为某市能源企业。2012年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准备迁址到该市郊区。该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批准,并且A公司也取得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其占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15亩国有建设用地。B公司为该市一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年底,A公司筹备上市,委托B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希望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计入资产总价值。因该块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B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予确认。A公司不服,认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应成为影响土地资产价值判断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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