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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修正建议
引用本文:褚国良.对现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修正建议[J].山东劳动保障,2006(1).
作者姓名:褚国良
摘    要:《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七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应当承认,自《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包含以上七项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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