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兼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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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树利.论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兼谈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J].上海保险,2009(12):26-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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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树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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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金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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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时通知义务的修订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新《保险法》”,将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旧《保险法》”)。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重点修改了2002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强调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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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改建 修订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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