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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专栏(二)——无线电管理法规问答
摘    要:(接上期)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管理《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向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进行核准。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向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销售的范围进行核准。同时第三十条明确:技术性能、技术指标是指无线电设备的发射功率、工作频(段)率、频率容限,频带宽度、杂散幅射、抗干扰能力、天线特性等。违反《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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