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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
引用本文:高霖,苏海刚.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J].经济前沿,2000(7).
作者姓名:高霖  苏海刚
摘    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从法律上将长期以来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确立下来,即一裁两审,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种体制在我国的实践中的确发挥过相当大的作用,为确保劳动争议合法、公正的处理提供了较全面的条件,特别是在企业固定工占大多数,诉讼主体以国有、集体性质为主,通过仲裁便可使95%以上的争议得到解决。因此,在只有极少争议要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一裁两市体制本身的缺陷难以显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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