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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转移的原因与防范
引用本文:舒志毅,彭润.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转移的原因与防范[J].湖南地税,2008(1):39-40.
作者姓名:舒志毅  彭润
摘    要: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起实行中央、地方共享。其征收主体以2002年为界,即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2002年以后新注册的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多年以来,国地两税围绕企业新办与变更、新办与改组改制、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组成方式等问题,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体是国税还是地税,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01号、103号文件下发以后,我们又陆续接到国地两税基层征收单位就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界定问题的一些情况反映。为了逐步理顺我市国地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及征纳关系,我们组织对城区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权属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我们通过听情况、召集座谈、上户落实等方式,共对19户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我们通过边了解、边宣传、边蹉商的办法,与国税局共同对部份企业的征收主体进行了划分。经协商,有湖南汉森医药公司、五洲大酒店、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原油中王)等六户原有争议企业,明确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但还有益阳中海船舶有限公司、益阳正滨动力有限公司等十多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谁征收的问题没有解决。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  征收主体  医药公司  原因  国税征收  注册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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