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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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析[J].新智慧,2006(5):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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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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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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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新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新准则也明确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其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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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 土地使用权 解析 资本增值 经营管理 提供劳务 固定资产 持有 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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