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新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书面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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