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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春市总工会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新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书面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

关 键 词:宜春市  总工会  人民法院  工会经费  支付令  强制执行  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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