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小燕该不该享受村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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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磊.芦小燕该不该享受村民待遇[J].农村工作通讯,2005(7):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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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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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芦小燕出生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闫家滩村三组,是标准的农民身份。芦小燕的丈夫叫王庆娃,原籍商洛市。结婚时王庆娃是陕西省新安建筑公司工程处职工,属于西安市城镇户口。因为嫁给了城镇居民,村里便取消了芦小燕的“村民待遇”。1991年村里强行收走了芦小燕和儿子王卫的0.99亩承包地。芦小燕不明白她和王庆娃结婚有什么错,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惩罚”——她是一个农民,却十几年没有土地;因为没有宅基地盖房,一家3口人只好长期寄居在父母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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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待遇 享受 街道办事处 1991年 农民身份 建筑公司 城镇户口 城镇居民 西安市 灞桥区 商洛市 工程处 陕西省 承包地 宅基地 结婚 职工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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