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财政监督的工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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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锦松,李长波.提高地方财政监督的工作水平[J].财政监督,2003(12):27-2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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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锦松 李长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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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财政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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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前地方财政监督的现状从当前地方财政监督的现状看,一些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对整治财经秩序混乱现象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显得比较乏力。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缺位"和"弱化"。1.执法主体依据不充分。当前,财政监督的主要依据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如《财政监察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监督起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但财政监督应尽早出台主体法(财政监督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的主体、客体、地位、作用、职责、任务以及监督的范围,强化财政监督的手段,规范财政监督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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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财政 财政监督体系 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机构 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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