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OR CIP--从一侧案例看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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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晓春,刘丽萍.CIF OR CIP--从一侧案例看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J].对外经贸实务,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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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晓春 刘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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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经济学院 2. 济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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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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