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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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卫,曹爱国.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J].上海会计,2000(5):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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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卫 曹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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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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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实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规定,事业单位应在“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样没有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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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结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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