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审计定期轮换制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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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剑,罗晨燕.我国实行审计定期轮换制的若干思考[J].审计月刊,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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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剑 罗晨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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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会计系
(熊剑),暨南大学会计系(罗晨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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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安然及世通等财务欺诈案的发生及随后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引发了国内对会计事务所为同一客户提供长期服务及在我国实施审计定期轮换制的讨论。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已做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那么,我国是否也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并该如何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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