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融资租赁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 |
| |
作者姓名: | 付彬海 |
| |
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0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但准则中对此账户的经济实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经济实质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一项融资租赁得以成立的根源又在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
|
关 键 词: |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 账户 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 经济实质 资产所有权 第20条 出租人 承租人 记录 差额 现值 转移 报酬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