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包采购”的认识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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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忠平.对“分包采购”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06(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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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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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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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无论谁的正当利益被侵害,都是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在分包采购中,采购人与分包商最易受伤。在我看来,无论是使采购人利益受损的再次转包行为还是使分包商利益受损的克扣项目款行为,都是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经济合同法》的行为。换句话说,上述二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分包”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上述两个“四十八条”对分包采购的规范是严密的,无懈可击的。可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第一,采购项目可以分包,但有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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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分包商 采购人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经济合同法》 正当利益 违法行为 采购项目 转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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