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保管箱遗物提取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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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世伟.论银行保管箱遗物提取公证[J].活力,2012(3):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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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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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哈尔滨,15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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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管箱租赁是银行开展的一项业务。当人们觉得贵重财物放在私人住宅或办公场所不安全的时候.银行保管箱就成为较佳的选择。与“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见我国《合同法》第222条)的一般租赁关系有所不同,保管箱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寄存财物的人是承租人,银行是出租人,同时也是保管财物的保管人。当承租人一旦死亡后.死者亲属并不能直接提取保管箱内的遗物。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只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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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保管箱 遗物 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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