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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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岑树华.监理在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J].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5(5):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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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岑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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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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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一个建设活动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工程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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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 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施工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 技术控制 监督管理 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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