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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鲁劳社[2007]26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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