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的必要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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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笑红.“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的必要性质疑[J].新智慧,2005(12):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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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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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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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于2003年9月发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来核算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损失;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那么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工程完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笔认为,这一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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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程施工合同 明细科目 损失准备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预计 存货跌价准备 当期费用 管理费用 合同收入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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