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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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局广告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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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告法》第四章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讲介绍对上述四种特殊商品广告进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讲述审查的标准。本讲内容,有助于各级广告监督管理干部明了自己在对四种特殊商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地位,掌握执法标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首先介绍关于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一、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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