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姓名:于小艳 刘麦荣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关 键 词: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业务 合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股票转让 企业分立 回购价格 所得税处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