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研究——关于第二顺位担保物权在反担保中的具体运用 |
| |
作者姓名: | 蒲夫生 温铁强 |
| |
作者单位: | [1]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博士,广州510100 [2]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广州510100 |
| |
摘 要: | ![]() 在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当借款人提供的自有抵押物价值不足以为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增加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同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放弃法律赋予的物保优先抗辨权,先行履行保证责任,再处分抵押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融资担保机构在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欲处分抵押物时困难重重,不利于保障其追偿权的实现。本文从发展的观点出发,建议在借款人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上设定第二顺位担保物权,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从而解决融资担保机构在履行银行债务之后向借款人追偿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发展。
|
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 小企业 融资 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 反担保 |
文章编号: | 1009-9190(2006)06-0047-06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