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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企业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税前扣除  电信  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应收账款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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