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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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芳.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4):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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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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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怀化学院,湖南怀化4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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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抵债,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税。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比较,存在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和损益确认的差异,最终产生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该差异的性质为时间性差异。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该差异时,应区别重组债权是否已计提坏账准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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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非现金资产 债权人 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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