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兼论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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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桂林.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兼论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J].工商行政管理,199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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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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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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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目前商标立法体例中有关侵权形式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商标侵权的具体形式,无一定法则可循。一般而言,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以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准,受保护的范围也正是禁止他人侵犯的范围。“Trips”在第十六条中所授予的权利部分就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用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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