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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
引用本文:曹云峰.浅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2(23):48-49.
作者姓名:曹云峰
作者单位:1.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311225;
摘    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笔者认为,从我国《政府采购法》体系整体考虑,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变更,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未改变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变更。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合同变更  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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